国际工程项目融资模式创新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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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政府项目(主权担保)日益减少,私人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逐渐成为我国承包工程企业开发的重点。但由于相当一部分私人投资者的实力有限,又缺少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经验和业绩,同时受到项目所在国家投资环境(融资条件)、国别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致使项目很难实现融资关闭。由此可见,承包商做出口买方信贷项目(EPC+F)越来越困难了。

新的资金融通趋势,要求承包企业转型升级,通过下大力气培育并形成投、融、建、营一体化的核心能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建设期承包商融资项目(EPC+F)

私人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业主从规避建设期风险的角度考虑,或者由于投资人实力不够,建设期无法为融资提供足额反担保,那么“预付款+信用证/完工支付保函”模式,或者叫“建设期延付+再融资”模式被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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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支付方式被应用到工程项目上

通常外贸出口项目的支付方式是:预付款+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或者全额信用证。

出口企业取得进口商开具的银行信用证后,安排投保中国信保的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这样可以在国内商业银行获得流动资金贷款。货物出厂并发运以后,出口企业凭提单、发票、出厂合格证、商检证明等通过银行做信用证议付,收取合同款。

近两年,上述贸易合同的支付方式(预付款+信用证/完工支付保函),在私人投资的工程项目上被广泛采用;此种支付方式适合投保中国信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信用期在两年以内)。

二、 EPC+F 模式的发展及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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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期承包商融资项目前期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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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典案例

针对建设期承包商融资类的项目,笔者通过公共渠道查阅了大量资料,选出一个很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即采用“预付款+远期信用证”付款方式的项目,与读者分享。

1.项目前期开发

某大型国有企业“A公司”,在2018年3月获得了亚洲某国光伏发电项目的信息,随即开展前期跟踪开发工作;5月份,A公司与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签署了谅解备忘录(MOU);8月份,A公司与光伏发电站的项目公司签署了EPC总承包合同。

该光伏发电工程的装机规模超过200MW(包括配套升压站等);工程设计要求采用ACI(美标)和IEC(国际电工)标准;业主工程师是一家国际著名的咨询公司。

EPC总承包合同的支付方式为“预付款+远期信用证”,即需要承包商在建设期提供融资支持(建设期延付)。合同签订以后,A公司积极与中国信保和有关银行取得联系,筹划落实融资的实施方案。

光伏电站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一家大型企业集团,其电力板块拥有已运行电厂的总装机规模接近3000MW;该投资人委托的开证行全球排名在1000位以内、资产规模600亿美元左右、资信评级为BBB。这为A公司做建设期融资奠定了良好基础。

2. 合同实施及建设期融资

A公司作为一家电力工程建设的专业公司,在整个工程建设期很好地履行了EPC合同对技术、工期、质量的要求,获得了项目业主、电力公司和所在国政府的好评。

该项目在2018年11月中旬开工建设;2019年5月下旬首次并网成功;6月上旬实现电站全容量并网;6月中旬,取得项目所在国电力公司签发的商业运行证书(COD),项目正式进入商业运行。

至此,EPC合同规定的工作“里程碑”全部完成;A公司在每个“里程碑”确认债权后,都在接证银行办理了信用证交单议付手续,并在中国信保“特险”支持下完成了福费廷交易。

光伏发电站投入商业运行并提交最终的议付文件后,开证银行会依据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工程款。如果发生风险,融资银行和承包商可在中国信保承保的“特险”项下办理索赔。

3.案例亮点

该案例最大的亮点是采用了远期信用证,即通过业主的过程验收并取得确认文件后,A公司在远期信用证项下通过银行交单议付,银行确认没有不符点以后,A公司在“特险”支持下做应收账款卖断(规范的福费廷),总承包商责任释放。

A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通过协调利用合同预付款、投保特险、做福费廷、分包合同进度款延付等工作资源,成功做到了在“建设期延付”期间内,减少企业负债率、优化财务报表。

承包商小额投资参股项目(EPC+F+I)

近些年,在私人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中,会遇到要求承包商小额参股项目公司,以此作为获取EPC合同的先决条件。对于此类要求,承包商应对项目业主的商业目的有一个清晰的判断,以便有效管控风险。

一、 帮助业主解决项目公司资本金

业主要求承包商帮助解决资本金的情况往往发生在中小工程项目上,即业主方已完成项目审批、拥有项目土地、与当地银行落实了融资(还款担保或贷款),但由于项目公司的资本金出资达不到融资银行的要求,致使项目迟迟不能启动。

上述问题是由于项目公司股东实力不够造成的,此时业主会要求承包商参股项目公司,即由承包商出资解决全部资本金,或者大部分资本金,同时仅能持有项目公司49%以下的股权。

此种情况的操作模式为:建设期,中方投资人给外方股东提供股东借款;进入运营期后,外方股东用股权项下的收益归还股东借款;在还清中方投资人垫付的资本金本息后,外方股东才能获取项目公司股权项下的收益(分红)。

综上所述,通过帮助业主解决项目公司资本金而获得EPC合同的操作,是承包商出大资金拿小额股权,不是我们倡导的以小额投资参股项目公司,带动EPC总承包。

建议承包商谨慎投入此类项目。由于外方实力不够,即使承包商同意并完成了相关审批手续,也可能因为项目公司或控股股东无法按国内外金融机构要求提交全部文件(如经专业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而影响项目的融资关闭,使EPC合同难以生效。

二、 为融资需求调整项目公司股东结构

此类情况通常发生在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上,即项目投资人实力雄厚,但对所投资的项目及所处行业领域,业主缺乏相关业绩和案例,此时金融机构往往要求项目公司引入有实力、有专业团队、有业绩的股东加入。

为此,项目公司从调整股东结构,有利于融资的角度出发,要求EPC总承包商小额参股,按股权比例出资,通常情况是持有项目公司10%-20%的股权。承包商则通过小额参股项目公司,获得EPC总承包合同;正常情况可以做到工程承包利润覆盖资本金出资。

上述操作才是我们承包商普遍接受的模式,即通过小额投资、项目融资、拉动EPC及EPC+F+I模式。

建议承包商积极跟踪开发此类项目。因为此类项目外方股东的资信情况良好,只要承包商对项目尽职调查的结论是正面的,就可以启动小额投资参股的评审和审批工作。承包商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后,会促进项目的融资关闭,加快EPC合同生效。

三、风险管控要点

1.帮助解决项目公司资本金

对于第一种情况,承包商在谈判项目公司的投资合同及EPC总承包合同时,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对项目和项目公司做必要的尽职调查;

(2)在股东借款期间,项目公司的股权、资产、收益等做必要的抵押担保手续;

(3)对股东借款期间项目公司的股权、投票权、收益权等要分别作出约定,并形成法律文件;

(4)中方投资人要把握住做真正的项目融资,绝不可以再为项目公司的建设贷款提供额外担保;

(5)重视项目公司决策层、管理层岗位的分配,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应争取以中方为主。

2.调整项目公司股东结构

对于第二类情况,考虑到项目的投资规模很大,承包商在实施小额投资参股的前期工作中应关注以下几点:

(1)对项目和项目公司做必要的尽职调查;

(2)明确小额参股的出资方式,以及真正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

(3)关注承包商投资是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比例出资,还是按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出资;

(4)要努力做到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负责解决融资,小股东仅承担资本金项下的责任和风险;

(5)一定要把握住:如果是股东按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做资本金出资并负责解决同比例融资的话,建议放弃。

作者:张君涛 高雷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沈光伟(北京中佳汇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新形势下项目融资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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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资本的保驾护航。国际工程业务逐渐由传统承包模式转变为投资及多业态发展的新模式,资金来源由单一的政策性银行,拓展为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国际多边投资银行的多元化支撑。

随着国际货币组织对部分新兴经济体的政府举债要求趋于严格,很多国家相继调整发展模式,逐步减少传统的主权借贷项目,不断增加PPP或BOT等投资类项目,投建营一体化成为中资企业在国际工程业务发展的“新常态”,拥有雄厚的资金和融资能力已成为赢得国际工程项目的重要因素。

项目融资面临的挑战

融资是促进项目落地的内生动力,在实际项目的融资运作中,面临不少的问题和挑战。

一、资金来源不足

“一带一路”沿线多是发展中国家,信用评级普遍不高,投资风险较大,很多国家都无法满足国际金融机构的资审评审要求。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机构大幅降低了对大型公共项目的融资支持,向发展中国家的授信更为谨慎。

因此,国际银团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案例相对较少,中资金融机构是“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主要资金来源国和融资牵头方。然而,在日益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和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双重影响下,世界经济下行的趋势加剧,申请缓债国家越来越多,不确定不稳定的因素显著增多,中资金融机构独自承担大量的融资压力和风险,势必会对本已非常紧张的资金供应带来更大的困难。

二、融资模式单一

由于各个国家发展状况参差不齐,立法状况也大不相同,PPP和BOT等项目融资模式依然处于摸索阶段,运作方式不成熟,银行贷款仍然是主要筹融资模式。政府债券融资不成熟,公司债券融资未全面放开,大多数国家和基建类项目都尚不具备条件发放项目债券,同时没有政府坚挺的经济发展动力作为有力的支撑,很难通过债券获得社会资本,因此企业自身承担了大量项目的融资压力和风险。同时,受限于企业负债率考核的限制,对于“一带一路”项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基建类投资项目,持续投资后力不足。

三、综合融资成本较高

企业为境外项目所进行的融资成本除利息之外,一般还包括融资费用成本、融资保险成本、境外税务成本、货币转化成本和时间成本等,这些成本一般约定均由借款人承担,叠加后无形中也抬高了跨境投资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四、面临较高的综合风险

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国际工程最大的风险,主要包括政府违约、外汇管制、宗教冲突和地缘政治造成的政局动荡等。尤其是在所在国政府选举换届后,新任政府官员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往往不同,在政策制定上和具体执行上将产生较大差异,将对国际承包商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中美博弈过程中,部分中资企业随时面临美国政府的无端制裁和打击,这给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

2.社会安全风险

很多项目所在国社会制度和体系不完善,政府治理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治安恶劣。在外国政府的暗中操纵和支持下,各种势力暗流涌动,恐怖主义威胁项目执行,对企业产生很大的安全威胁。

3.财政税收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的大部分国家整体体量较小,面对外部冲击和风险,抵抗能力相对较弱。同时,财税政策也不稳定,政府的随意性相对较大,存在朝令夕改的现象。

应对措施

要解决在“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中遇到的融资问题,企业需加强与政府、银行及行业企业的合作,以制度建设作为切入点,做出切实可行的顶层融资设计,为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便捷路径。

一、政银企联合,共同设立 “一带一路”专项基金,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来降低融资成本

首先,以国家主权信用作为背书,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再以较低的资金成本转借给国内没有主权评级的金融机构。由该金融机构为主导与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一带一路”专项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向“一带一路”项下的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支持,基金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以较低的利率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政府设立相应的“一带一路”基金管控制度和项目入库机制,以实现国家的外交政策与企业“走出去 ”的有机结合。企业在获利后也可与基金进行收益分成,双方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形成多赢的局面,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从根本上和源头上降低融资成本。

二、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加强政府资本与企业资本、商业贷款等社会资本的协调配合,支持“一带一路”重大项目落地

建议充分利用中外双方政府的政策红利,加强政府资本与企业资本、商业贷款等社会资本的协调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从而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例如考虑发挥援外资金撬动作用,选择合适的国别和项目,用援助方式支持重大项目的部分民生工程或配套工程,撬动重大战略性项目落地,并可依托主项目解决援助项目后续运营问题,推进投建营一体化的长期援助理念,推动企业投资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发展。

三、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探索和推动人民币跨境投资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投资数量逐年增加,跨境直接投资规模显著扩大,区域双边和多边的经济金融合资模式在深度融合。同时,由于美国近年来的“孤立主义”心态和不确定性增加,以美元作为主要的金融结算工具的风险也随之大幅上升。为了推动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帮助我国企业规避美元等国际结算货币的汇率风险,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规避美元风险,国家相关部委应继续出台鼓励政策,支持和鼓励境外人民币的使用。如进一步增加东道国与中国本币互换的额度,并通过如人民币跨境结算系统和投资领域的人民币结算为抓手,推动中国与此地区的金融合作。同时,进一步降低人民币跨境投资的融资成本,尽可能减小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投资的资金使用成本。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中,也应积极探索人民币跨境投资,推动中国与境外国家的金融合作,进一步全面提升“一带一路”倡议在资金融通及金融创新领域的辐射范围和辐射能力。

四、建议中国信保国别承保额度针对买贷与投资进行区分

以孟加拉国别为例,由于中资企业在该国承建的几个大型电力能源项目买贷业务占用了中国信保在该国别全部的承保额度,导致其他投资项目不能投保。建议中国信保针对买贷业务与投资业务对国别承保额度进行区分,避免不同业务类型之间因承保额度份额问题产生限制,以便更加充分地支持中资企业境外投资业务发展。

五、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

企业可以尝试与银行共同探讨融资方案,创新融资模式,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如中国路桥正在推进的某项目,已联合外资商业银行、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亚投行以及中国信保共同进行合作,为该项目提供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打造了“一带一路”沿线PPP典范项目。这样既践行了“一带一路”倡议,扩展了第三方市场合作,契合国家鼓励企业境外投资扩大国际化合作,还拓展了多元化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一举多得,真正实现了促进区域经济整合和国际化投资合作共赢。

当前,“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产能合作进入全面推进和实施阶段。随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外交和经贸关系不断加深、各项合作机制日益完善,通过政府、企业及融资机构发挥各自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和资金融通方面的优势,各方必将形成合力,最终实现民心相通,从而促进中国及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赢,中国企业也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作者:彭小军 冯孟(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