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全称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ODI最常见需求情景包括绿地新设境外企业,并购既有境外企业,或者海外上市架构搭建中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出境。

境内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之前,需要完成相关主管部门ODI核准、备案手续。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或3亿美元以上的大额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情形实行备案制。境内企业应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

在备案的过程中,通常要先填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今天的文章小博对表格填写相关事项要点进行整理,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理解。

01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填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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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投资主体在填报项目备案表时,如果拟开展的项目不涉及有关内容的,可以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不再填报。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附件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扫描件;通过纸质材料申报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实际情况特殊,难以提供有关附件的,投资主体应提供替代性材料,或者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

除“附件清单”明确要求的附件之外,投资主体自主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作为项目备案表附件一并提交。

一、关于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一般应包括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地和反映主要投资内容的关键词。

比如:A在甲国新建玩具制造厂项目、A并购甲国B企业50%股权项目。

二、关于投资主体情况

1、项目涉及多个投资主体的,按出资额大小逐一填写各投资主体有关信息。

2、“企业名称”“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以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为准。

3、“近两年信用情况”: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

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如被列入,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比如:某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境内公司制企业A。

A的股东包括A1(控股股东)及B1。

A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A2;B1是境内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是自然人B2。

按照“逐层穿透”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填报A、A1、A2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和近两年信用情况。

4、“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信息:以投资主体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三、关于投资主体控制且本项目涉及的境外企业情况

如果项目不仅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还涉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则说明该境外企业情况。

比如:A是境内企业,a是A控制的境外企业。

某项目的内容是收购价值3亿美元的境外资产(最终收购协议为3亿美元)。

A投入自有资金2亿美元(视为A直接为项目投入2亿美元),a投入自有资金1亿美元(视为A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为项目投入1亿美元)。

则该项目中方投资额为3亿美元,在该项目备案表中,“投资主体情况”一栏应填写A的情况,“投资主体控制且本项目涉及的境外企业”一栏应填写a的情况。

1、基本信息

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以境外企业有关注册登记文件(如成立证书)为准。

2、股权结构

前五大股东(境外企业为合伙制企业的,则为普通合伙人和前五大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比例等)。

3、投资主体和境外企业的控制关系

比如:投资主体以何种方式控制该境外企业。

4、经营情况

近两年主要业务情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

5、近两年是否受到所在地行政、刑事处罚(如有,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四、关于投资地点

1“直接目的地”

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第一层级企业所在地。

2、“最终目的地”

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最终层级企业所在地,一般是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的所在地。

在并购项目中,最终目的地一般指被收购企业的注册地;如果被收购企业主要资产所在地或主要业务运营地与其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说明。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直接目的地”和“最终目的地”可以相同或不同。

3、“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

并非直接目的地或最终目的地,但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

比如:境内企业A在甲国设立企业a,由a在乙国设立企业b,再由b和出售方签署关于收购丙国企业股权的协议,则该项投资的直接目的地为甲国,最终目的地为丙国,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为乙国。

4、下拉菜单中没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选择“其他”。

五、关于投资行业领域

1、根据项目主要内容填写行业领域。

项目横跨多个行业领域的,以实际投资占比最大的为准。

2、凡是项目内容涉及敏感行业的,不论有关内容在中方投资额中占比多少,均应履行核准手续而非备案手续。

六、关于投资方式

1、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新建”“并购”“增资”或“其他”。

2、 项目涉及多种投资方式的,以最主要的方式为准。

比如:某项目的实质内容为投资主体A并购境外企业B的部分股权,其中一个环节是A在境外新建特殊目的公司C,则该项目的主要投资方式为并购而非新建。

七、关于项目背景情况

1、“项目必要性”

包括项目与投资主体发展战略的关系、与投资主体国内外业务的关系、项目对投资主体的意义等。

2、“前期已经开展的工作情况”

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对外谈判、投资决策等情况。

3、“项目涉及的审批情况”

包括项目涉及的国内外政府审批(如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市场准入、反垄断审查等)及有关审批的进展情况。

八、关于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

1、 新建类项目一般应阐述建设内容和规模、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1) 建设内容和规模: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方案、建设期限和进度安排、主要产品规模和目标市场等;涉及资源开发的,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得的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2) 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用工、用地、用料情况及安排,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是否满足所在地技术、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要求。

(3) 项目主要内容是新建境外企业(如新注册成立境外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等),且尚不涉及新建生产线、并购资产等其他投资活动的,应说明拟建立的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如有)、类型、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对于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的说明可以适当简化或省略。

2、 并购类项目一般应阐述收购标的情况和收购方案。

(1) 收购标的情况。

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如有)、类型、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主要股东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比例等基本情况;主要资产分布(行业领域和所在地)、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如有);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品牌等在同行业所处地位等。

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的构成和分布(行业领域和所在地),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主要所有者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有比例等),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或估值(如有)等。

(2) 收购方案。

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估值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实施主体、交易方式、进度安排等情况,以及收购标的在收购前和收购后的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图(可作为附件提交;股权架构图难以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应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

3、 以上是对填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核心是要求投资主体阐明项目的实质内容。

如果拟开展的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不作阐述,但不得故意隐瞒项目实质内容,特别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内容。

九、关于项目总投资额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总投资额。

比如:境内企业A和境外企业B联合收购境外企业C价值4亿美元的股权,且A和B没有控制关系,A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内自然人甲,B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自然人乙。

A出资2亿美元,B出资2亿美元。

则项目总投资额为4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为2亿美元。

02

鼓励/限制/禁止开展的投资行业?

鼓励开展的投资

① 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② 稳步开展能够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③ 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④ 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⑤ 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⑥ 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限制开展的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① 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②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③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④ 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⑤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

禁止开展的投资

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

①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②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③ 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④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