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无追索项目融资的核心是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赖于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而非项目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或信用。一旦项目失败,贷款方只能对项目资产进行清算,无权向项目发起人(股东)进行追索。将境外电力投资项目做成完全无追索的项目融资是许多投资者和开发商的终极目标,因为它能最大限度地隔离风险,但实现起来其难度极大。其主要原因:

一是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三大核心风险没有全部成功转移出去,因而融资银行要求项目发起方(投资方)为剩余风险提供担保。

二是由于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是还款的唯一来源,因此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是生命线。项目公司是否签署了“照付不议”的长期购电协议,购电方的信用评级如何、能否履行付费义务、电价是否足以覆盖运营成本和还本付息要求是融资机构考虑的核心因素。对于没有固定电价PPA、面临电力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电力项目(比如在自由竞价市场售电的新能源项目),几乎不可能获得完全无追索融资,部分完全无追索加上部分有追索项目融资较为常见。

在完全无追索贷款协议中也会看到股东有额外出资义务的约定,此种约定只有在特定触发条件(如成本超支、现金流短缺)发生时才会生效,股东出资仅限于纠正特定的违约事件,而不是偿还全部贷款。

总而言之,将一个境外电力投资项目做成完全无追索融资,是一项将不确定性和风险通过合同和担保机制转化为可预测、可融资的现金流的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技术、市场、法律、政治等所有维度进行最彻底的去风险化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