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领域是国“一带一路”倡议中与沿线各国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因中亚地区风电、光伏资源条件优越但开发程度不足,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号召下,近年来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成为中国企业投资新能源的热门目的地之一。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正在加速发展可再生能源。2022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51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4.5%,其中,风力发电23.62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17.55亿千瓦时。哈萨克斯坦计划在2030年前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提高至15%。[1]哈国2023年新能源经济投资达到2010亿坚戈(折合人民币约30亿),是2022年的3.8倍。2024年1-6月,可再生能源设施装机容量2900MW,同比增加15%。其中,风电站1400 MW,太阳能电站1200 MW。2024年1-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量39亿千瓦时。其中,风力发电量23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量9.749亿千瓦时。[2]

本文通过简要介绍哈国新能源电力投资路径及监管规定,为有意拓展哈国新能源投资业务的中国企业提供初步参考。

01

哈国新能源开发投资及电力监管法律框架

哈国新能源领域投资主要受到《支持使用可再生能源法》(On Support of the Use of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行业法》(On Electric Power Industry)(以下简称“电力法”)的规范。电力法统一就各类电力及热力生产、传输、消费过程中的发电、输电、用电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规定;可再生能源法旨在专门规范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及使用。

02

中国企业在哈投资新能源的主要路径

在哈国现有电力监管框架下,投资开发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有以下几种模式。

模式一:自主开发或通过当地政府合作开发

获取新能源指标

1.参与新能源项目竞标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参与电子系统竞标获取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哈国国家能源局每年会发布次年的竞标项目清单以及后续几年的竞标项目计划,公示竞标项目的竞标时间、建设地、项目容量、竞标价格、建设时间等信息。2023-2027年新能源竞标项目清单见后附。

特点

多数为小于100MW的项目;对于参与竞标者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和门槛限制;需要支付竞标保证金;未在规定建设期内建设完成的(比如风电项目建设期为36个月),保证金将被扣除。通过竞标方式取得的项目须与可再生能源金融结算中心(“FSC中心”,Financial Settlement Center,)签署购电协议(“PPA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2.与当地政府签署投资开发协议

如果竞标项目不符合中国企业的要求,中国企业可以选择与当地政府磋商,在当地开发新能源项目。

特点

一般比较大容量的项目采用该方式;可以选择与FSC中心(作为单一购电方)签订为期20年的PPA协议,或私人消费者签订双边PPA协议(Corporate PPA)以可协商的价格和条款售电。

模式二:通过股权受让方式直接收购新能源指标或建成电站

中国企业可以从市场上购买现存的新能源项目,包括已中标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也包括中标后已建成发电的新能源电站。

特点

收购方需对项目运营的技术、合规、财务等方面进行尽调,尤其要关注项目业主与哈国可再生能源金融结算中心(FSC中心)签署的购电协议(PPA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剩余有效年限。

03

竞标参与要求及流程

通过参与竞标获得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权,是目前中国企业参与哈国新能源投资的最主要方式。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电力法的相关规定,竞标要求及流程如下:

1.竞标者无门槛要求,最低价中标

电力法对于参与竞标者没有资质或其他门槛要求,只需提交法人实体注册证书、代表人授权书、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即可。评标标准为最低价中标。

2.竞标流程

哈国电网管理股份公司编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竞标指南》详细规定了竞标的规则,包括竞标参与者的资质要求、提交申请的内容和程序、参加竞标的财务担保(Financial Guarantee)类型、投入与回报收益的适用条件、评标流程与标准内容如下:

(1)FSC中心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竞标文件。初步可行性研究应包括地点、与国家电网的连接点、项目预计成本、新建电站所需的技术、工艺和运行特点;

(2)竞标授权机构向各地区首府和重要城市的地方行政机构发送信息,说明需 要预留地块,用于建设发电厂。各地区首府和重要城市的地方行政机构为计划建设的发电站预留初步可行性研究中确定的地块,在竞标结果出具前向竞标授权机构提供地块信息;

(3)竞标授权机构最迟在预计竞标日期前六个月制定并在网络公布竞标日程;

(4)参加竞标的申请人最迟在竞标日期前三十日向授权机构提交竞标申请文件;

(5)授权机构成立委员会,最迟在竞标日期前十五日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获准在竞标组织者的电子系统中登记;授权机构在委员会检查文件后,向竞标组织者发送信息和获得登记许可的申请人名单。

(6)FSC中心在竞标结果汇总之日起 15 日内,向竞标获胜者发送PPA协议模板,中标者应在收到模板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署PPA协议。

04

哈国新能源开发政策支持

1.竞标项目全额保障上网、优先消纳,并在土地、接入方面给予便利

竞标项目与FSC中心(作为单一购电方)签订为期20年的PPA协议,以电子拍卖结果确定的固定拍卖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项目公司生产的全部电力。消纳方面,在电网传输容量有限的情况下,优先传输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的清洁电力。在制定哈国统一电力系统电网电力供应和消纳的调度计划时,清洁能源应优先消纳。用地方面,哈国政府通常会为新能源项目预留适宜风、光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的由政府所有或管理的土地[3]

2.电价的调整机制及结算方式

在竞标机制施行后,竞标项目电价均以中标价格确定,发电企业与FSC中心按照PPA协议中约定的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价,从次年开始使用特定公式根据哈国货币坚戈汇率及消费者价格指数(CPI)进行指数化调整[4]

附:2023年竞标时间表及2024-2027年

竞标计划

(高清大图及pdf文件可后台回复“哈萨克斯坦”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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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

[1]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哈萨克斯坦》(2023版)

[2] 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2024年9月27日,链接:http://kz.mofcom.gov.cn/jmxw/art/2024/art_b2371fe0bcaa43e0b28c4d072a072fd9.html

[3] 根据最新版《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典》(https://adilet.zan.kz/rus/docs/Z2100000059),哈萨克斯坦土地分为国有和私有两部分,其使用权有三种方式:长期使用、临时使用(租赁)和私有。其中,国家单位可长期使用国有土地;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禁止租用哈农用土地(临时使用),但根据规定可由当地政府划拨工业用地,用于投资经营。

[4] 哈国《上网电价和竞标最高限价确定规则》(the Rules for Determination of Feed-In Tariffs and Ceiling Auction Pr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