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自然资源

着全球能源转型加速,非洲国家正成为可再生能源投资的热点区域。几内亚作为西非矿产资源富国,其电力基础设施薄弱,2022年几内亚电网覆盖率仅为34%,全国用电缺口高达10亿千瓦时。独立发电商(IPP)被视为破解企业能源短缺的关键。然而,受限于法律框架滞后性与几内亚国家电力公司(EDG)的行业垄断,私营企业进入几内亚电力行业面临多重挑战。本文将探析几内亚电力投资的法律框架、准入要求及风险应对策略,为投资者提供合规路径参考。

法律框架

几内亚法律并未限制外国投资者在几内亚设立公司并从事IPP项目相关活动,也未强制要求几内亚公司或个人在此类项目中参股。但是,截止目前,几内亚尚未建立专门针对IPP的监管框架或法律基础,几内亚电力行业仍处于被EDG“事实垄断”的阶段。EDG对发电、输电和配电环节拥有唯一的特许权。对IPP项目而言,几内亚现行《电力法》允许通过特许权、自发自用式发电及农村电气化三种模式引入私营资本。

特许权模式:制度壁垒与有限适用性。根据几内亚《电力法》和《公私伙伴关系法》,IPP可与国家签订相关合同安排(如特许权协议、PPP合同、BOT合同等),从事发电活动并与EDG签订购电协议。该模式下,授予特许权需经复杂的招投标程序并由各公共机构对采购程序进行审查和监督,门槛高且耗时往往长达数年。

在通过特许权模式发电的情况下,IPP既可以选择接入国家电网,将电力出售给EDG再由其统一分配,又可以选择不接入电网,不使用EDG的输、配电设施而直接将电力销售给购电方。在实践中,现有特许权项目多用于大规模电厂,而对于为特定客户定向供电的发电项目而言,性价比极低。

自发自用式发电:限制与灵活性。几内亚《电力法》第5条允许主营业务并非发电的企业拥有发电设施,以满足其自身用电需求,而不得将多余电力转售给其他公司。《电力法》对自发电制度存在以下限制性规定:(1)自发电商须使用化石燃料发电;(2)使用发电机组发电;(3)所发电力仅供自用,且(4)须向能源水利油气部进行申报或申请批准。违反上述限制性规定将会面临10万至20万几内亚法郎(约11至23美元)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用电企业或IPP可向能源水利油气部申请特别豁免,突破上述限制,以实现由IPP向用电企业供电。但是,豁免依赖个案审批,存在政策不确定性。此外,尽管《电力法》规定的罚款数额较低,但需要注意的是,能源水利油气部的监督部门有权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制止损害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重复处罚的可能性,为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干扰。

农村电气化的政策窗口。根据《农村电气化法》的规定,在几内亚国家电网未覆盖的农村地区,能源水利油气部可通过法令批准发电能力低于500千瓦的发电站项目。但是,该模式地理限制明显,往往难以适配工业密集区的用电需求。

立法动态

几内亚新《电力法》草案拟终结EDG垄断,允许IPP参与发电、配电,并放宽自发电限制。该草案反映出的立法者意图亦为上述特别豁免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几内亚立法进程缓慢且缺失实施细则,可能削弱改革效果。目前,投资者可关注以下趋势:

可再生能源政策细化:草案删除自发电模式下对于燃料类型的限制,为新能源项目铺路;

输电网络开放:EDG仍是输电网络的独家特许经营商,IPP可与EDG协商接入其输电网络的条件;

配电和售电环节放款限制:城市地区的公共配电和售电服务的管理权授权给EDG,在其他地区,IPP在与国家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前提下,可以向客户配电和售电。

综上所述,几内亚电力投资兼具潜力与风险。短期内,企业需依托现有法律框架,灵活运用自发电豁免机制与农村电气化窗口;中长期则应关注电力法改革进程,提前布局。同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购电合同条款设置以及交易对方的偿付能力,通过设置担保及履行必要登记手续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以应对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