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指南之外汇篇
外汇管理局部门简介与监管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在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外汇管理局主要履行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并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外汇储备管理关系到国家经济大局和国际金融风险的抵抗能力,在全面推动对外开放新格局形成的大背景下,外汇管理部门以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为前提,加快构建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通过不断优化外汇管理与服务鼓励和引导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陕西省紧跟党中央及国务院的外汇整体政策,以稳为主,逐步开放,为央企、国企跨境投资及外资来华提供便利。
根据境外投资具体项目的资金安排及融资安排,若项目涉及境内主体购汇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则应根据《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办结国资委、商务部门、发改部门相关审批/备案程序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外汇登记。银行将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本外汇篇根据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而拟定,对境内机构和居民的外汇行政审批流程进行总结及指引。
主要法规与投资主体应完成的相应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2008年8月5日发布,2008年8月5日实施;
此条例规定了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关境内主体境外投资的内容主要规定于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根据此条例规定,投资主体应于完成在相关主管部门(国资委、商务部、发改委等)核准或备案程序后,到相应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2009年7月13日发布,2009年8月1日实施;
此文件为投资主体办理外汇登记应主要参考的法律文件,投资主体应履行以下义务:
①针对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汇登记,经外汇局审核通过后获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凭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②针对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③针对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于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办理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31号,2010年6月30日发布,2010年9月1日实施;
此文件主要规定了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
境内银行应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2012年6月11日发布,2012年7月1日实施;
此文件对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进行了简化: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1月10日发布,2014年2月10日实施;
此文件规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的改进与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取消与调整。与境外投资相关的规定主要在“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人账核准”部分。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2014年7月4日发布,2014年7月4日实施;
“特殊目的公司”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此文件规定了外汇局对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业务进行的外汇登记管理。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发[2015]13号,2015年2月13日发布,2015年6月1日实施;
此文件为规定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的最新文件,下文“三、境内机构与个人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及流程”部分即根据此文件与附件编写,为境外投资主体提供业务办理手续指引。
投资主体需办理的外汇登记手续及流程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及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下载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于相应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业务。
1.基本说明
前期费用指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①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②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③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2.审核材料
●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房产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境外设立分支、代表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③境外购房合同或协议。
④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3.审核原则
①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
②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③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④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⑤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投资主体需办理的外汇登记手续及流程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基本说明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2.审核材料
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购备案表》(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④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3.审核原则
①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
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款。金融类境外投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无异议函等进行相应登记。
②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投资登记业务的事后核查,对涉嫌违规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③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④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⑤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投资主体需办理的外汇登记手续及流程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基本说明
境外投资企业如发生下列事项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①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各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各股东所占利润分配比例、境外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上市地、是否特殊目的公司等信息发生变动)。
②增资或减资。
③出资形式变更。。
④股权转让(包括中方转外方、外方转中方、外方转外方、中方转中方)。
2.审核材料
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③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审核原则
①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②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外汇局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注册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③境外企业因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④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同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⑤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变更登记。
⑥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注销其登记。
⑦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开办费用的,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开办费用的金额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⑧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投资主体需办理的外汇登记手续及流程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审核材料
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③清算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审核原则
①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②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投资主体需办理的外汇登记手续及流程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审核材料
①书面申请与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②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③其他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2.审核原则
①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的,适用本操作指引。
②境内居民个人从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在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银行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后,方可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资金入账等手续。
③银行完成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后,应在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登记申请人,同时收回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投资主体需办理的外汇登记手续及流程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的外汇注销登记
1.审核材料
①书面申请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②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审核原则
①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②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