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项目融资在拉丁美洲各行各业的私人项目融资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由于其结构具有诸多优势,这一新机制已取代了典型的公司融资。
这种融资结构的主要优势在于:(i)融资提供者对项目发起人没有追索权或追索权有限,且主要基于项目本身产生的收入流;(ii)它通常以项目合同(建设合同或 EPC、运营合同或监理合同等)的所有资产(土地、基础设施等)和权利作为担保,不需要关联公司的担保权益或公司担保。
下面以智利、哥伦比亚、墨西哥和秘鲁等国别为例讨论非传统项目融资的发展。
一、智利
智利项目融资扩展到传统上未使用此类模式的经济部门/行业的一个主要例子是智利最近用于公立医院的融资结构。智利最近在公私合作安排下使用项目融资机制来资助医院建设(Félix Bulnes 医院、Salvador 医院和其他最近分配的合同),这被添加到公私合作项目融资用于资助其他类型项目(包括机场和城市和城际高速公路)的其他经验中。因此,我们开始在农业项目(例如最近资助的 Huertos de Ucuquer 项目)中看到项目融资的组成部分,例如账户结构、发起人的有限追索机制和债权人间协议。
这些情况下的融资不再单纯由担保或保证贷款组成,而是涉及合同机制,以赋予投资工具独立性,力求保护偿还贷款的收入来源,并防止(或至少减少)对企业集团实体外部担保的要求。
此外,ESG 标准在项目融资中的广泛接受和应用也越来越引人注目,尤其是在环境和气候变化方面,无论是通过采用外部认证的可持续性原则还是关键绩效指标 (KPI)。在少数情况下,满足 ESG 标准或 KPI 会导致利率降低,从而为借款人带来激励。
二、哥伦比亚
项目融资机制在哥伦比亚并非新鲜事物。这种融资方式在哥伦比亚已经使用多年,尽管在它首次出现时,大多数案例都由外国融资方主导,他们要求交易符合国际标准而非本地标准。毫无疑问,所谓的第四代基础设施项目的出现将哥伦比亚带入了这种融资方式的新时期。事实上,由于不仅已经进行的交易数量,而且由于当地融资方开始积极参与此类交易,可以说哥伦比亚现在有一个完全发达的市场。出现的第一批交易资助了高速公路和港口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随后是能源项目。
当地融资提供者多年来在项目融资方面积累的经验为其他参与者(无论是贷方还是借方)铺平了道路,使他们开始考虑使用这种融资方式来融资或进行各种投资。项目融资结构已用于各种项目,包括酒店、医院或大学。
因此,我们无疑可以期待在哥伦比亚看到越来越多的此类融资结构。事实上,这种机制能够充分管理开发各种需要大量投资的项目所涉及的风险,从而为这些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案。在哥伦比亚目前已发现如此多需求和不足的情况下,项目融资似乎是发展社会基础设施的理想机制。
三、墨西哥
在墨西哥,酒店或住房等各种项目都采用与项目融资类似的机制,即采用管理、担保和付款来源信托机制。这可能涉及投资者从一开始就向信托投入资产,根据项目的特点,还将根据项目的运营、销售或租赁向信托支付或收取款项。
话虽如此,由于这种结构已经使用多年,各种挑战要求它通过实施墨西哥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不常见的机制来发展。因此,在墨西哥,这些案件中通常使用的担保方案是管理、担保和付款来源信托,并伴有不转让所有权的股份质押,用于为任何因实际目的或法律禁止而无法捐赠给信托的物品提供担保权益。
在墨西哥,根据墨西哥破产法,信托被视为一组单独的资产,这对于使项目资产免受发起人破产程序的影响非常理想。然而,在破产程序中,这种资产分离会大大限制主张该担保的债权人的抵押品价值,因为正如我们在上一段中提到的,作为抵押品剩下的唯一要素是无法贡献给信托的资产和权利。
因此,对于酒店或住房项目,已使用其他机制,例如抵押贷款或工业抵押贷款(可根据《信贷机构法》由信贷机构提供),为债权人提供足够的抵押品,使他们在破产程序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而项目的收入流则被捐赠给信托。换句话说,在墨西哥,尽管由于融资机制的发展,项目融资工具已经适应每个行业的问题和情况,但仍在使用项目融资工具。
四、秘鲁
在秘鲁,这种融资机制目前主要用于房地产项目,用于在全国各城市建设酒店、办公室、购物中心、停车场或车库等。这是因为这些项目是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随着项目的进展,分期付款(由融资方选择的独立监督人核实)更适合这些项目。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在施工开始时支付所有资金并产生利息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的任何负收益。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通常不设追索权)不同的是,在秘鲁,大多数此类项目的资金都为发起人提供了有限的追索权,以弥补项目成本超支或可能无法偿还债务。这种有限的追索权通常有效至相关项目完成并开始运营之日。从该日起,该项目的收入流将用于支持运营和维护以及偿还债务。
由于追索权通常有限,因此绝对有必要分析项目合同(例如建设合同或 EPC、运营合同或监督合同)的银行可融资性,以确定它们是否具有保护融资提供者利益所需的条款,并使担保结构可行,这通常涉及这些合同中的所有付款权和合同地位的转让(换句话说,介入权)。作为该分析的一部分,特别有必要调整任何产生项目收入流的商业合同(租赁协议、服务协议等),使其允许将付款权转让或转移给银行。
同样,对于发起人来说,在融资之前考虑可融资性分析也很重要,以便在与交易对手(建设者、运营商、监理等)谈判项目合同时可以包括上述可融资性条款,以避免在后期与交易对手谈判附录,这可能会增加项目成本,甚至延迟融资协议的谈判,并可能对项目的完成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这种融资结构为私人项目的实施带来的好处,我们相信它将继续在市场上使用,并将在其他领域推广和发展,例如在体育场馆、休闲公园等的建设中。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将决定我们是否会看到未来从有限追索权融资向无追索权融资的转变,这将为赞助商提供更大的激励来使用这种类型的结构。